【供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供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具有邯郸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创新组织架构、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合作形式和管理模式为重点,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二、主要工作目标

2020年,新型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健全完善,为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全面建成,构建系统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规范运行的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基本完善。

——以现代农业生产、农村现代流通、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产权交易和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为重点的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市、县两级完成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现全覆盖,领办、参股、吸收农民合作社发展到1500家,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发展到300家,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到4000家,市、县供销社主导的农村金融服务企业发展到16家,乡镇和较大村基层供销社资金互助服务社(部)发展到50家,市、县供销社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心)、供销社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发展到17家。

三、创新服务方式

(一)创新组织架构。市、县建立“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三位一体”的新型组织架构,形成职责清晰、上下贯通、运转协调的新型组织体系。市、县供销合作社发挥服务“三农”综合平台作用,受委托承担涉农公益性职能和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承接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赋予的职责。要加快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农民合作社自愿的前提下,由供销合作社指导依法组建各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帮助成员社制定发展规划,开拓市场,维护成员社合法权益,做好发展指导、服务、协调工作。市、县供销合作社加快组建和注册成立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要以为农服务为目标,围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提升经营规模和质量效益。

(二)创新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全程服务,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园区示范带动等服务模式,开展农资与农技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市政府“智慧邯郸”惠民工程建设,支持市、县供销社系统组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具有交易、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推进实体业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一村一店(点)”工程,市、县两级供销社电子商务企业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和供销合作社推动相结合,自主建设和合作发展相结合,农产品进城与日用品下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构建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网络代购、网络销售、便民服务等功能,打造城乡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产地到终端的农产品直采直销网络建设,突出抓好冀菜净菜进京入津工程;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按照相关程序,可交由供销合作社运营、管护;大力发展再生资源流通网络。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市、县两级农村合作金融网络建设,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等合作金融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保险、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依规组建中小型银行。构建市、县、乡三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由市、县两级供销社为主导,注册成立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交易公平,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保障农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其快速发展。构建新兴职业农民培训服务体系,加强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强化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农业、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协同开展涉农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三)创新治理机制。按照“顶层一体、功能兼容、两线协同、上下贯通”的原则,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顶层一体,即市、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和集团监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功能兼容,即机关处室和集团公司具有相同职能的机构可以合并办公,履行双重职责;两线协同,即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两条线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上下贯通,即加强供销合作社层级之间联合合作,落实对成员社资产监管职责,完善上级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同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四)创新合作形式。供销合作社与各类涉农企业可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共同搭建服务“三农”的平台;加强与大企业、集团公司合作,拓展服务领域;加强与全国、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外省、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实现借力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农协模式和现代农业开发经验,创办社会化服务试验区,为推进综合改革提供示范。

(五)创新管理模式。稳定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方式,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内,对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县级供销社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报省公务员局主管部门审批;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供销合作社机关参公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和公益性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县供销合作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在人员身份待遇、绩效考核、岗位薪酬、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

四、加快基层供销社发展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总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实现从卖产品向卖服务转变,从资产租赁向商品经营转变,从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转变,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一)强化基层供销社阵地建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供销社阵地建设。各地在建设本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供销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供销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拓宽基层供销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到基层供销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供销社负责人选任人选。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供销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供销社。支持基层供销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二)加快基层供销社分类改造。对组织健全、设施完善、资产完好的基层供销社,通过项目支持、产业转型、服务创新等途径,增强经济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的基层供销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对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供销社,通过龙头带动、连锁经营、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导已经承包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恢复骨干业务经营。引导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供销社。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社有企业帮扶基层供销社。改造后的基层供销社在组织上、经济上、服务上,强化与农民的联结,充分体现合作制原则,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农口职能部门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共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基层供销社为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体系。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要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全部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积极发挥服务“三农”作用。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扶持。支持基层供销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供销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供销社持有和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政策性投资资金管理,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五、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决策、财务管理、投资债务等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上级监控和内部监管。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具有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推进集团化发展。推动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鼓励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加快在现代农业、日用消费品、农资供应、盐业经营、再生资源、合作金融、农业投资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集团企业。

(三)推进品牌提升工程。依托龙头企业、特色产业、产业化基地等,强化质量检测、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知名品牌,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实施项目兴企战略。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域发展战略,谋划实施一批种植养殖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合作金融、现代服务业、再生资源等项目,带动社有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聚集。

(五)拓展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六)加强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挥社有资产作用,提高社有资产效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下级社处置重大资产在报同级政府的同时要上报上级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工委、组织部、宣传部和财政、编办、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土资源、金融办、法制办、国税、地税、国资委、工商、农牧、银监、农协、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强化对综合改革任务的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督导机制。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成效、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资金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专项资金。要在农业综合开发、新网工程、惠农工程等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企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社有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将“互联网+”为农服务企业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优化政策环境。工商部门要在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给予支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支持,需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确权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给于支持。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食盐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取得废旧汽车、废旧家电拆解资质。鼓励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从事新能源经营服务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为农服务数据库,加强大数据收集和应用,提高为农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确立法律地位。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五)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社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实施“旗帜供销”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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