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意见(完整文档)

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意见(完整文档)


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县全面铺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城乡发展实际,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和模式。(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城管局、县编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科学设置执法机构

1、合理配置执法编制。对不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不在行政执法岗位人员、离职离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将人员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牵头部门:县编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强化基层执法力量。按照省级执法部门划分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牵头部门: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1、依法设置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由“三定”规定予以明确。委托执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牵头部门: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健全职权分离制约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执法职能划分到具体环节,将责任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执法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和审核决定职能分离,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行使。(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定期清理执法主体。每年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定条件单位的主体资格,并对确认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县财政局不得发放罚没(收费)票据。(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规范资格。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公共、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持有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依照法律、法规持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加强监管。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不在执法岗位人员,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离职离岗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上缴。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证件年检。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注销证件。(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推行文明执法承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公开承诺制度,签订文明执法责任书,把行为规范、仪表规范、语言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规范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程序、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并在办公场所、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要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要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向县政府法制办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4、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不依法移送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1、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规定,制定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管理电子化。(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决定案卷进行评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和《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1、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要严格落实《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落实到具体执法过程,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对本部门执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运用情况进行审查,行政处罚案卷的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体现使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1、推行“三步式”执法方式。对一般违法行为,要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最后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做到罚过相当。(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要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推行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努力减少行政争议。(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一)建立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制度

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安全、技术等信息。(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加强保障制度建设

(一)健全基层行政执法领导体制和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协调、督导、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定期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与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与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要签订执法责任书,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的问题。(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4、强化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现有信息汇集途径和传输、调度渠道,运用行政执法综合信息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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