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二)优化配置,规范管理。 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创新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推进,上下联动。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与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省、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系统内综合执法。2016年底前,整合省、市、县分散在农业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涉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同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责。市、县(区)政府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与农业部门分设的,也要实行综合执法。
(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省农业厅整合分散在厅内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责,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全省农业执法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现有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重新界定,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主体名称和权限要符合法定要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执法报案点作用,做好受理群众报案和举报,日常巡查、快速勘察、有效固定证据等工作。
(三)规范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编制总额控制、只减不增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农业生产规模和综合执法整合的行业范围,合理核定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数,保证能满足执法需要。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系统原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用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足的,要尽快补充调整到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采取集中轮训、重点骨干进修等方式方法,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关心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优秀执法人员留得住、有干头。
(四)理清执法机构的职责。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执法检查、生产、经营领域的案件查办以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设区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跨本市辖区的案件以及业务指导、督办县级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农业大要案执法工作;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在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指导,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影响重大、跨区域的大要案,直接查办法律法规赋予省级执法的案件。
(五)完善执法工作机制。理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管职能,农业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产业指导、行政许可等事前事中管理职能。将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理顺农业部门综合执法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权责关系,重点理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分工,确保执法边界清晰。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议事协调、日常联络机制,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案不结。
(六)推行网上执法和信用监管。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健全涉农领域的守法信用记录,逐步推行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者依法适时公开并予以重点监管。厘清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健全涉农突发事件回应机制。充分利用省执法公共平台、农业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与各类媒介的互动交流,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
(七)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按照“机构正规化、装备齐全化、管理制度化、程序合法化、执法规范化”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执法标准化建设,确保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下大气力推进执法职能集中到位、办公办案条件合理改善、执法形象易识别便监督、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执法办案有力度无盲区。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执法软硬件水平和实力。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程要配备执法仪,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加强农业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对农业侵害与受害双方,经自愿申请行政调解的,在保障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组织调解,快速处理纠纷,确保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侵害方受到应有惩处。
(九)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落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的组织协调、审查把关和督促指导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纠错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规范农业执法主体和综合执法程序,合理划分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步骤,完善执法证据规则。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重点对农资经营领域、农业生产环节以及农业执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加强监督。建立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按照举报贡献大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构建农业司法鉴定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或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涉及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事故等开展专门司法鉴定,为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省农业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制度,促进我省农业司法鉴定体系健康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把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和落实各项措施,主要负责同志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保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到位、职能综合到位、人员调配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2016年底前改革到位。要高度重视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解决农业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市、县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根据实际,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完善待遇、晋级晋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执法人员应着装整洁、亮证执法,仪容端庄,用语文明,举止得体、行为规范。要把执法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落实行政执法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不留缺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罚缴分离,杜绝下达罚没指标,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加大农业执法装备配备等建设投入力度,为执法检查、案件查办、调解复议、快速反应等提供充分保障。
(四)有序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任务,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抓好贯彻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理顺执法机构职责,在编制总量内核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立方案由省农业厅提出,报省编办批准。市、县级改革工作由同级农业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级改革实施方案,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举措,充分发挥农业执法工作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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