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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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意见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 政府监管、 行业管理、 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 现就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 既是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的根本要求, 也是强化安全管理, 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对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完善“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关口 前移, 重心下移” 的安全监管机制, 形成“党委领导、 政府监管、 行业管理、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 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 必须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 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推行齐抓共管, 实现全面提高。

 二、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主要内涵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工作岗位; “双责” 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 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要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监管、行业管理、 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 的指导原则。

 ( 一)

 各级党委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全面领导, 党委分管副职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 二)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分管副职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 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安委会日 常工作, 对本人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其他副职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 三)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 安委会成员 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 是本部门、 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主体, 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其他副职按照分工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 四)

 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其他分管领导对其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工会、 团组织按其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 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 主要职责

  ( 一)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负责安全生产干部队伍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组织机构建设; 负责安全生产舆论宣传; 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

  ( 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 政府主要领导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签订政府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书; 负责安委会工作, 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安排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2. 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职主要职责:

 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 研究工作, 解决问题; 组织安排本地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隐患整治等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按规定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 政府其他副职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及党委、 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领域的贯彻落实; 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形势、 研究安全工作, 解决相关问题; 组织安排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隐患整治等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

 ( 三)

 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 部门正职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及党委、 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 研究安全工作, 解决相关问题;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 责完善本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组织安排本部门( 本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隐患排查整治等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 加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2. 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副职主要职责:

 协助正职履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 研究工作, 解决问题; 按要求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隐患整治等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 结合工作实际,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及时向正职汇报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重大事项;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部门 其他副职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正职和分管副职做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四)

 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组织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企业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企业副职和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加强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机构, 保证安全投入;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积极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职主要职责:

 协助正职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问题; 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 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行为; 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 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负责编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组织事故救援, 协助配合事故调查。

 企业其他副职按照“一岗双责” 和“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协助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四、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 的主要措施 ( 一)

 加强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2] 114 号)

 精神,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 政府监管、 行业管理、 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落实, 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标准, 并纳入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 二)

 靠实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以文件形式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 政府副职均任安委会副主任。

 分管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是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其他副职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是政府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各级乡

 镇、 街道要比照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在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 要重点落实好安委会例会制度, 每季度第一个月 , 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 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 要求所有安委会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后要整理好会议通知、 会议议程、 会议记录、 领导讲话、 影像资料、 会议纪要等资料。

 各级政府、 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每季度要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对分管领域开展二次安全生产检查, 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抓好督促整改。

 政府、 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要注重执法检查, 保证检查质量, 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2] 114 号)

 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执法机构、 强化乡 镇安全监管职能, 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财政总支出的 0. 5‰。

 ( 三)

 抓好跟踪落实和制度约束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重在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执行、 安全生产重大行动、 重要活动开展、 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办理等工作不到位, 效果不明显, 影响整体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府、 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 单” 制度》 等制度规定, 需要发出预警的要发出预警, 需要约谈的要组织约谈, 需要列入黑名 单的要列入黑名 单,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工作取的实效。

 ( 四)

 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 部门和企业要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落实情况, 作为安全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考核一项重要内容, 加大考核权重, 细化考核标准, 严格奖惩措施。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不满三次的, 省安委会可建议省委组织部更换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 的原则追究责任, 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上一级政府领导责任时, 先要追究下一级党委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 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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