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严格控制矿山石料实际开采总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全市矿山综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矿山石料实际开采总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全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环境保护、运输管理、码头管理、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山开采总量
按照“减点、控量、集聚、生态”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矿山的实际开采总量。一要实行年度“限控”。凡年度开采量达到年核定规模量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年内停采休整。停采期间,要加快矿区复垦绿化,按照矿山综合治理和“四边三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环境提升工作。二要实行矿山“双控”。要加强动态实测监管,凡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或开采总量达到受让资源量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停产关闭。三要实行项目“严控”。将复垦、复绿和场平等各类工程项目纳入矿山治理范围,凡拟新设的涉矿工程项目都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四要实行区域“总控”。凡区域内实际开采总量达到市政府对各县区调整后的年核定规模总量的,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内实行全面停产休整。
二、全面控制机组加工产能
全面控制建筑石料加工机组。一要取缔无矿山加工机组。对无证无照加工机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进行取缔;对有照的无矿山加工机组,要把好年审关,依法取缔。二要压缩矿山企业过剩产能。坚持“规模核定,产能匹配”的原则。严格审核在产矿山企业的加工机组和产能,采取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的办法,消减加工机组。三要控制重组企业机组配置。凡采矿权重新出让的重组矿山企业,严格核定加工机组配置,并与矿山企业约定,在采矿许可证领受前凡超产能的加工机组一律拆除。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要严厉打击非法偷盗资源行为。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要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加强储量动态实测监管,采取“一矿一监督”制度,防止企业越界、越层开采,严控“以费代罚、以费代批”的做法。对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坚决遏制矿山毛石非法销售行为。严禁在产矿山企业向非法石料加工机组销售毛石。坚决杜绝私下交易和买卖,确保矿产品市场井然有序,提高湖州矿产品的附加值。
四、全面规范涉矿项目管理
按照“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开发利用原则,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项目管理。一要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凡已关闭矿山的复垦、复绿和场平等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市政府同意,项目重大的须报市委同意。二要明确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必须做到开挖与回填平衡,项目实施方必须与相关主体签订实施合同,合同中约定承诺保证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严禁设置加工机组,防止变相开矿和非法销售毛石,目前已经建设或设置的与工程配套机组按照无矿山加工机组的要求进行拆除。三要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凡批准实施的项目,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建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五、全面加强矿车运输管理
按照“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大矿车监督力度,规范矿车管理。一要明确装载车辆标准。矿山运输车辆必须“四证”俱全、车辆完好、整洁;运输途中必须加盖,清洁上路;装载石料不得超高、超载,泥土、石料不得撒漏。二要建立矿车管理制度。各矿车主必须与矿山企业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矿山运输车辆承诺制度》。三要加强矿车运输监管。交通、交警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在国、省道矿车运输密集地段设立检查站,加大矿车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六、全面实施船舶航运管制
实施航道运输船舶管理管控,限制船舶尺度和装载量,确保航道畅通有序。一要明确船舶管控标准。船舶尺寸不得超过核定的航道等级通航规定,矿区码头必须根据航道水深合理装载,矿石运输船只吃水深度要符合海事部门核定的干舷标准,船员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投放,不得直接向航道倾倒。二要规范石料销售秩序。航运码头石料装载点必须按港口、航管部门规定设置,经过审批。码头业主必须合理调度船只,维持码头前沿秩序。三要加大船舶执法监管。依法加大航运船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无证、超限、超载等行为,防止航道堵塞。
七、全面整顿矿山运输码头
依法开展矿山运输码头整顿,规范码头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一要取缔非法码头。对未办理合法手续,又不符合水利、交通规划擅自建造的矿石运输码头的业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二要处置闭矿码头。对已关闭矿山的码头,督促码头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占用河道期满后依法强制拆除。三要查处码头违法建设行为。对擅自扩大码头规模、改变码头结构、变换码头位置、随意建造码头附属设施等违规违章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全面征缴矿山税收规费
按照足额缴纳的要求,加大矿山和涉矿工程项目税收规费征缴力度。一要规范日常税费征收。根据开挖量、出料清单、耗电量、销售单价等按月合理征收在产矿山企业相关税费。二要强化超量税费征收。对在产矿山企业要增加储量实测密度,对年开采规模小、加工产能大的矿山企业,采取“一矿一监督”制度,强化资源超量开采部分的税费征收。三要完善项目税费征收。对各类涉矿工程类项目,依法明确涉税事项,在按施工进度自行申报预缴的基础上,严格项目完工后结算工作,按实征收相关税费,做到应收尽收。
九、全面管控采矿权重新出让
按照“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禁采区关停”的要求,合理调整矿山布局,真正实现减点控量。一要有序关闭整合矿山。根据采矿权出让年限,分年度排出矿山关闭整合计划,分年度逐步实施到位,坚决制止名“合”实“散”的矿山整合。二要严管采矿权设置。对整合后拟重新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十二五规划》和矿山治理工作要求,经市矿治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三要严控采矿权出让。市矿治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合作,采矿权出让前信息互通,规范各县区采矿权出让的招拍挂工作,制止无计划的采矿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