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完整)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完整)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的性质、藏品现状和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博物馆根据自身性质、定位及开展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的业务需要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入藏之列,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藏品。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博物馆藏品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集办),办公室设在区博物馆,负责审定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长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藏品征集议案,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五条 设立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征集藏品过程中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藏品征集人员由区征集办、区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章  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征集藏品时,征集人员需由3名或以上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区征集办成员和2名文博助理馆员职称以上工作人员。

第八条 征集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所属藏品,坚持自愿转让、平等协商的原则。经专家现场鉴定和价值评估后,如双方能达成转让意愿的,由区征集办负责与藏品所有人商定转让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支付资金收购。

第九条 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藏品的,由2名文物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在征集藏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工作记录、联系专家鉴定评估、草拟签订征集合同,并配合保管部门完成相关藏品登记工作,及时向财务提交所需资料,尽快完成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凡征集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凡是购买的藏品,如属文物范畴,不论价值多少,必须提交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的鉴定意见;如属艺术品(展览品、复制品等),单件或每批次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藏品,必须提交“南海区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3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50000元以上的藏品,必须提交3名广东省内艺术界权威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提交专家意见须包含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内容。凡是接受无偿捐赠的藏品,对藏品所有人的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藏品价值的1/3,单件或每批次奖励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且必须提交“南海区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3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藏品及资料,应及时移交区博物馆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负责、严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要熟悉博物馆的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六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经费可用于对无偿捐赠者的奖励、支付藏品转让的收购(竞拍)价格,及支付专家鉴定评估费、藏品的包装运输费用以及复制藏品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征集工作的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每宗或每件在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的,由征集办副主任审批;每宗或每件10000100000元以内(不含100000元)的,须报请征集办主任审批;每宗或每件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须报请藏品征集领导组审批。

第七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凡购买的藏品必须由藏品转让方开具完税发票后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凡接受捐赠需要给予适当奖励金的藏品,须由捐赠者签写奖金签收表再支付奖励金。

第十八条 征集的所有藏品须在区博物馆登记入库后才能办理全额报销手续。如通过定造或复制需要支付定金的藏品,必须由制造方或复制者根据签定的征集合同要求开具定金收据,再支付定金费用。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名,并附有藏品征集合同、发票或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藏品征集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假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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