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佛安办〔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三)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二)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三)督促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二)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申请;

(三)定期将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及时受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象的申述;

(四)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

(二)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信息、应急救援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信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安全生产有关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信息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等。

第十五条 具体信息目录及要求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按照“谁执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留存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自动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八条 认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经调查,发现非本单位负责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单位核查。

第二十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变更或者删除应当保留痕迹记录。申请人不服答复的,可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名单披露期与管理期同步,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实行五级管理,分为“红名单”、ABC、“黑名单”五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分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填报完善情况;

(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五)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六)隐患自查自报情况;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十)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智能评估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自动进行安全生产ABC三级信用评级(以下简称系统评级),系统评为100-90分的为安全生产A级信用,系统评为89-60分的为安全生产B级信用,系统评为5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C级信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月度信用等级评定以每月最后一天2400《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智能评估等级为准;生产经营单位季度信用等级评定取季度所属月度的最低信用等级为准;月度信用等级为A级累计超过9个月的,且月度信用等级无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其它情况,取月度的最低信用等级为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在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点前完成录入时,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则根据不良信用生效时间进行对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具体指标和要求,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信用分级管理的内容,根据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对系统评级为A级、B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系统监管为主,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对系统评级为A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20%;对系统评级为B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40%

第二十九条 对系统评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累计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三)未整改达标前,依法不予办理标准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相关延期手续;

(四)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五)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五章 “红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红名单”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评定“红名单”的基本程序:

(一)自愿申请。系统评级连续三个月为A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

(二)现场评估。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要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评估,并现场填写评估报告。现场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工作,并在评估报告中署名。同时,接受现场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三)综合评定。综合评定采取形式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系统评级和现场评估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要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整个评定工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该批次申请总数的5%

(四)公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微信及微博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五)发布公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及抽查情况,将无异议或存在异议但已核实清楚的“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站、信用南海网、微信及微博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至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企业信息纳入南海区征信中心数据库,供商业银行查询;

(二)可在原确定的相应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如用人单位已下浮两个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浮动期间,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恢复至其原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

(三)银监部门鼓励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上对该类企业予以倾斜,优先给予金融支持;

(四)由工商部门鼓励和引导该类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及省、市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时,对该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六)在申报产业发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在职能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对该类企业予以择优推荐。

第三十四条 “红名单”以系统动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进行管理。“红名单”自公告日起满一年,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5%;镇(街道)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8%

第三十五条 “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系统评级降低至C级以下的,或者系统评级一年内累计三次为B级的,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随机抽查中的现场评估为非全部属实的,给予7个工作日整改时限,复评为全部属实的,保留“红名单”资格,整改信息记录在案;复评仍为非全部属实的,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红名单”。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 “黑名单”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评定、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一)被纳入国家、省、市管理的“黑名单”企业;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较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重伤9人或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造成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一年内被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九)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

(十二)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以上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C”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筛查,或根据群众举报,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提交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过期视为无异议。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统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至相关部门。

(四)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的情况说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情况进行确认。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抄送至相关镇(街道)和部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自监管部门发现之日起,管理期限重新起算。

第四十一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累计不少于2次;

(二)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半年书面向所在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和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专题培训;

(四)对拒不整改或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企业信息纳入南海区征信中心数据库,供商业银行查询;

(二)可在原确定的相应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上浮至该企业所属行业的最高费率档次;提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与黑名单管理期限相同,执行期结束后调整至其原确定的缴费费率档次;

(三)银监部门鼓励我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该类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已提供担保和贷款的,不得新增授信额度,并对原有的贷款限期逐步压缩和收回;

(四)人社部门不得将该类企业评为各级工伤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推荐该类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及省、市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名牌产品;

(六)评选推荐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发放上市企业绿色通道证及评选推荐先进企业(单位)、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个人征求安全生产意见时,安监部门对该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将不予推荐或通过;

(七)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取消该类企业的用地指标及区级对该类企业的全部奖励和扶持奖金。

第四十三条 曾经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三次为C级的,由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报区备案。

第四十四条 曾经实施“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移出“黑名单”管理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四次为C级的,由区、镇(街道)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出现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五次为C级的,列入区政府挂牌督办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5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510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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