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海州区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区绿色建筑发展,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模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海州区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海州区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区绿色建筑发展,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模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以绿色、环保、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港城”部署要求,推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领,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

1、建筑项目。2018年末,新开工绿色建筑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其中,竣工绿色建筑不低于150万平方米,并对有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到“十三五”期末,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8年末,我区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3、绿色生态发展。2017年末,全区完成绿色生态专项规划成果;到“十三五”期末,完成基于绿色生态理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全区城镇建设工作以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为指导,严格落实相关规划要求。

4、保障体系建设。2018年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区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区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及市有关绿色建筑行动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区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

(三)推进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2015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实施标准,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片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区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当创建三星级绿色建筑。

2、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高标准实施绿色建筑项目和节约型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确保通过省级验收,努力建成一批三星级绿色建筑。

3、提高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全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积极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自2015年起,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建筑、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建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测评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效能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应用比例和质量。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工作,确立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应用适宜地区。鼓励各片区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进可再生能源一体化与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的立体绿化相结合。鼓励结合城乡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确保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2015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新建宾馆、酒店、学校、幼儿园、商住楼等由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含)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新建、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能耗超限额的重点用能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运行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用能管理系统,并将能耗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

2、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别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探索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模式,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六)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渠道。经发、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改造或装修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确保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片区应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灯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以必要的扶持。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加强绿色建材技术产品推广。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到2015年,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钢筋土和预拌砂浆,市区范围内,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区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大力促进江、河淤泥(污泥)制砖。到2015年,全区城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八)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条件力度。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彻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城区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动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

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及政策的研究,探索适合本区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积极研发和应用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技术、钢结构住宅技术、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和复合木结构技术等新型结构体系。

3、加强绿色施工工作。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实施《江苏省绿色施工管理规定》、《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加大对绿色施工工地的奖励力度。以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载体,全面推广建设“四新”成果,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到2015年,全区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区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

4、推进住宅全装修。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研究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并给与一定政策支持。鼓励创建品牌家装企业、材料企业构件生产加工制作、设立物流配送、民工培养管理平台,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到2015年,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到40%以上。

5、加强建筑节水运行管理。进一步重视节水工作管理,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开展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积极开展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单位(企业)的创建。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规划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6、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在城镇规划、旧城改造中,应重视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负总责,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工作;经济发展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并按建筑类型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财政部门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科技部门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支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税务部门研究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机关事务管理及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

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倾斜,将年度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绿色建筑财政扶持资金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提高部门预算资金中用于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的比例;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实行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鼓励将绿色建筑比例等作为刚性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区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

(三)强化技术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技术产品、装备建造及环境保障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与普及,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建立绿色材料信息库,推广应用标准化外窗系统、建筑外遮阳、墙体自保温、太阳能热水系统、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雨水利用与中水回用等适宜技术和产品。进一步规范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区场,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

(四)强化过程监管

强化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部门形成合力,封闭监管运行,确保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到位。建立联动机制,规划、国土、经济发展、住建、城管等部门建立并实施绿色建筑联合审查推动机制。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土地出让规划要点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在组织规划方案审查工作中,应就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专项征求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实施源头把关,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区建设部门出具的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国土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加强考核管理。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专项论证制度,出台《绿色建筑初步评审办法》,建立区级绿色建筑论证专家库;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意见报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据以编制,报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审查内容,未通过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加强施工监管力度,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住建、城管等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监管或实施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专项检查。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并在项目竣工前向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执行标准的专项报告。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五)开展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推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要对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全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

(六)强化工作导向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3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省下达的“十二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片区,并组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由有关综合部门汇总纳入,经区政府审定后,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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