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安全规章制度1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更好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交公司安全规章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公交公司安全规章制度1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更好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交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公交运营车辆,实行安全日检制度。公交车辆每日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到检车台进行车辆日检,检查合格的由专职安检员做好登记并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通知单》上签章,不合格的,由安检员强制车辆入库维修,并对维修项目进行登记。
2、公司值班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发车现场,对车辆进行检验抽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驾驶员自检自查情况、车载安全设备及超员、超速、超载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安值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做好途中安全运行的交待工作。
3、公交车辆需按时参加季审、年审、年检技术检测、维护与保养等事宜。
4、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交车辆的各种档案,包括行驶证、营运证、车辆保险、车辆GPS设备监控、车辆登记证书等。
5、公交营运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责任免赔险、承运人责任险等。
6、特殊天气(冰、雪、雾灯)公司要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车上路,对重点路段(险区)加强现场指挥和指导。恶劣天气时,要对车辆进行枪危险品管制,禁止所有车辆出站运营。
7、加强对车载行车记录仪和GPS设备的安全监控,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发送气象、道路信息,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并处理车辆报警信息。
8、高考、中考用车及其它重点运输等特殊任务时,公司要先派技术好、作风硬的驾驶员执行,并由安管人员带队。
9、车辆行程超过400公里的,公司必须安排双班驾驶员以防止出现疲劳驾驶。连续驾车3小时,驾驶员应停车休息15分钟;每日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0、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修,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11、车辆上路后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此路段的限速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运行。
12、车辆出车前、到达后,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13、在行车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14、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应及时告知乘客并迅速将乘客转移至右侧安全带内。
15、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应关好车门,车辆停稳后再开门上下客,严禁不到站点乱停上下客。
16、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应停放指定地点停放待发,收车后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17、安全行车十一禁令(略)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生理缺陷及疾病。
3、驾驶员应尊重领导、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53岁,身体健康;
③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 ④通过理论和路试考核合格后,办理《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
5、驾驶车长6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3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6米以上9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4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9米及以上客车或高速客车的,需具备5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
6、办理《驾驶证明》,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参加路试及理论考核,合格后统一上报公司办理。
7、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统一穿着标志服,仪容端庄,对乘客热情礼貌,言语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8、驾驶员需佩戴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9、驾驶员每到一站点,应使用站点报话器,提醒乘客注意上下车,车辆停稳后才能打开车门。
10、乘客上车后,驾驶员需热情、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11、开车前,驾驶员应使用报话器加强对乘客的安全乘车宣传教育,提醒乘客车辆起步,请乘客坐好、抓牢,发现乘客吸烟、将头、手伸出窗外应及时制止。
12、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特别是老、弱、病、残、孕等乘客,做到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13、驾驶员要严格监督乘客上车时的投币数目,不得接触钱币,切实维护公司的经济效益。
1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途中站点上车乘客的“三品”检查,严禁易燃、易爆、有毒品、危险品上车,确保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5、公交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客,不得任意改变运行线路。
16、车辆在营运过程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应迅速向公司汇报,帮助乘客换乘。
17、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18、严禁驾驶员在营运中与乘客发生争吵、殴斗事件,无论什么原因,一律对驾驶员严肃处理。
19、车辆到达终点后,驾驶员要立即调整好车位,乘客下车后,要及时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物品,发现失物应及时归还失主,一时找不到失主的,应交调度办公室保存并查找,严禁私自留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0、驾驶员要做到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不开高速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人未上下完毕不得运行,不抢时、不晚点,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21、公司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行车十一禁令》,违反禁令之一者,予以解聘。 安全行车十一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无驾驶证明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开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速、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行驶;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公交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九、定期对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视频监控等重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1、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2、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3、管理单位将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4、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实行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缺损应尽快修复或补足,并做好记录。
十、使用单位定期对存放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存放安全。
1、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应在封闭区域集中存放、警示标志清晰、专人管理,并配备灭火器、防爆毯、黄沙桶等消防设备。
2、定期检查、落实整改、记录齐全。
十一、警卫人员对进入公交停车场的非本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核查登记。
1、警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2、警卫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非本单位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十二、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安全消防巡查。
1、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定时、定点、定线路对停车场的治安、消防进行安全巡查,每次巡查间隔不超过二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2、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监控值班室汇报。
十三、监控值班室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值守,随时联系各岗位值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1、随时掌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正常运行情况,填报安全运行日志。
2、每日检查一次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系统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做好检查和报修记录。
3、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十四、非机动车停放点和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1、非机动车和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独立设置,提供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防雨水屋顶,防止漏水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应采取间隙式供电方式,防止长时间充电导致充电器、线路、电瓶过热发生火灾事故。
3、电瓶助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实行二小时一次的安全巡检,并填报巡检记录。设置视频监控与接入监控值班室,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控安全情况。
4、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五、高空悬挂物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1、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实行季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2、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六、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1、地下空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应确保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安全系统的完好。
2、地下空间安全系统实行季度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系统季度检查台账和检修记录,并按季度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七、防台防汛工作。
1、公交停车场排水系统每年二次(六月、十二月)进行清淤疏通,确保排水系统畅通。
2、公交停车场避雷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测试。
3、公交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4、公交停车场应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储备抢险作业的物资、工具、装备等。应急物资仓库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发生缺损及时补足和修复,并做好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十八、应急预案
1、公交停车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故,减轻突发事(件)故对停车场运行生产的影响。
2、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包括场内安全生产事故、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处置预案。
3、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文本应在监控值班室、大区管理办公室分别存放。
4、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定期向所属地区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集团所属各公司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公交停车场的安全。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并对相关条款和程序进行解释。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及管理要求
一、设立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安全监管台账,记录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三、设立职工安全教育活动管理台账。
四、设立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1、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管理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按作业周期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五、设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六、设立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存放区域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七、设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检查、报修台账。
八、设立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九、设立地下空间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台账。地下空间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设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十一、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公交公司安全规章制度3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 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 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臵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 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 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 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臵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2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 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臵;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对当班驾驶员给予5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亲朋好友乘车未投币刷卡;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一次两人以上漏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并写书面检查。
1、私自拆卸投币箱;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触摸钱币;
3、误导乘客将钱币不放入投币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以岗位之便并谋取私利;
2、以各种手段侵吞票款;
3、采取里勾外联等形式盗窃票款;
4、严重违反票务管理制度被查处后拒交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如发现乘客上车既未投币、又未刷卡,则对该当班驾驶员每人次罚款20元,超过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罚款100元,分公司内通报并又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有人为干扰、切断电源、破坏监视探头、遮挡投币箱探头,造成信息传递中断、票款丢失情形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线路运营车辆驾驶员在场区内未按指定收银地点,停放车辆换取投币箱内胆,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件;
2、车厢内服务设施短缺或不报修;
3、不规范使用语音报站器、LED显示屏;
4、电子路牌夜间不开或数字不完整不及时报修;
5、驾驶员座椅靠背悬挂衣物或其他饰品;
6、乘客上车投币未展开,驾驶员不提示、不查验残币;
7、车厢内无张贴乘客须知或不洁、有损坏;
8、车厢内无服务意见本、车门票价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仪容仪表不整洁、敞胸露怀不端庄;
2、不耐心解答询问、语言解答不规范;
3、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淡;
4、不照顾老、弱、病、残、孕;
5、车上乘客骤增不疏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教育。
1、服务恶劣、发生有责纠纷;
2、不制止携带危险品、宠物和吸烟的乘客上车;
3、不注重语言文明、歧视辱骂行为;
4、驾车时对工作发泄牢骚和不满;
5、遇路堵等情况不向乘客解释、发生纠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规定严肃处理。
1、发生服务纠纷不正确处理、隐瞒事实欺骗公司;
2、受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严重有损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
3、散布谣言、煽动停运、越级*、制造事端等行为的;
第六章 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车体:车身外面积三分之一有泥点或雨雪后(路面已干)没有及时清刷车辆;
2、玻璃:车体玻璃不明亮,有污迹;
3、地板:车厢地板积泥、存积杂物;
4、座椅:靠背缝隙有明显灰尘或陈旧污垢;
5、踏板:有明显积土杂物;
6、外顶:有明显污垢;
7、车门:车门内外有油泥或明显污迹;
8、轮胎:有明显油污或陈旧积泥;
9、垃圾桶:垃圾桶清倒不及时或残缺、不洁;
10、车到终点不清扫废弃物、清洁工具乱放臵;
第七章 运营质量稽查流程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质量管理部履行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对违规违章行为按序进行监督、核查、追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稽查;
1、对公司线路日常现场抽查及纠正治理,视情节分两项处理一是口头纠正、二是现场开据廊坊市公共交通营运行为违章通知单 一式两份;
2、通知单填写属实、检查人与被检查人双方签字,一份部门处理后保留存档、一份发至被检查人所属单位签署答复意见;
3、质量管理部门10日内审核处理、开据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部门处理意见与通知单一并归档,部门处理后上报主管领导;
4、质量管理部将违规违章处罚金数额以通知书形式、通知人 力资源部门在其本月工资内扣除,也可交现金处理;
5、监督检查出较大以上问题、由部门汇总意见、请示主管领导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执行;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
1、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出违规违章行为,要依据廊坊市公共 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对违规违章驾驶员处理;
2、分公司以纸式违规违章处理单形式,每10日报运行质量管理部备案;
3、分公司对查出问题较大以上的,上报公司处理;
4、分公司建立健全违规违章处罚管理档案;
(三)服务质量投诉、核查、回复;
1、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市民及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各种形式举报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运行质量管理部以填写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单以及投诉内容、时间要求、答复或回复标准一并发至各分公司;
3、各分公司对投诉内容涉及运营车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问题,要如实核查、按要求答复或回复投诉人、要有书面材料并拿出对被投诉行为事实有处理意见上报,运行质量管理部核查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较大问题以上报总经理;
4、运行质量管理部对公交规划、便民服务、港湾站点设施等政策性很强的建议和意见,将会同有关部室,请示总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统一标准进行对话和回复;
5、需要核实调查违章违纪行为的,指定2名以上稽查管理人员与分公司共同调查核实;
6、无明确的违章违驾驶员信息或无具体违章违纪车组信息,行为不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凿、提请主管领导后,不与
调查;
7、各分公司对投诉调查、核实、取证、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及上报;
8、对投诉内容调查属实,违章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理,依据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四)、运营质量管理对投诉的定性标准;
1、一般投诉:服务不规范、工作不认真、态度生硬、照顾不周到、解答不耐心、不虚心听取乘客意见、因工作失误、失礼不道歉、仪容仪表不规范;
2、严重投诉:严重违反服务纪律或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服务矛盾;歧视漫骂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野蛮服务处理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乘客投诉;新闻批评属实、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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