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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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2022年)

 

 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职工成长负责的态度,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二)以诚相待原则。开诚布公,坦诚交流,注重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通过坦诚的工作交流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教育疏导原则。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四)增进团结原则。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讲究谈话方式,注意营造谈心谈话的民主氛围,通过增加彼此沟通,增进和谐团结,夯实干事创业基础。

 (五)及时高效原则。把谈话融入日常工作、日常相处中,干部职工出现工作偏差或者问题时,要及时谈话,讲究实际

 效果,避免形式主义,促进纪检监察队伍健康发展。

 二、谈话种类

 (一)日常谈心谈话 日常谈心谈话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管(联系)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分级开展经常化、常态化和全覆盖的谈心谈话。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有约谈意愿的干部职工也可主动向相关领导提出谈话要求。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谈心谈话: (1)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以及市纪委监委的决策部署出现偏差的; (2)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不力的; (3)情绪低落或者工作、生活遇到重大困难的; (4)个人或者家庭遇有重大变故的; (5)在申请出国(境)或外出休假时; (6)在准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 (7)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形。

 2.谈话内容 了解下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市纪委监委有关决策部署的情况,岗位职责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情况,以及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反馈组织

 掌握的有关情况,提醒或者告诫下属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的方向及整改措施,听取下属的意见建议等。

 3.组织实施 日常谈心谈话按层级负责与分管联系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作为谈话人。

 (2)谈话对象是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的,由联系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作为谈话人。

 (3)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处级干部和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由分管(联系)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作为谈话人。

 (4)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市廉政教育中心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由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市廉政教育中心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5)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负责与派驻(出)机构干部、驻在单位和监督联系单位的班子及干部谈话。

 (6)工会主席负责与工会委员谈话; (7)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与各支部书记的谈话,党支部书记负责与其所在支部的党员谈话;

 (8)专案组、专项工作等临时机构负责人负责与临时机构的干部职工(含借用抽调挂职人员)谈话。

 (二)专题谈心谈话

 专题谈心谈话是指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或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开展的谈心谈话。干部任职谈话和职务调整谈话视情况可采用个别谈话,也可集体谈话,须在组织决定任免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谈心谈话由委领导之间开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1)换届选举前后; (2)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结束后; (3)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试用期满转正、办理退休手续前; (4)有新进人员或挂职锻炼人员时; (5)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 (6)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形。

 2.谈话内容 专题谈心谈话主要内容是宣讲有关干部人事政策、纪律要求,客观评价干部德才表现,尤其要结合干部履新岗位职责要求或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或退出领导岗位后的环境变化等,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本人的想法和意见。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开展谈心谈话要坚持政治性、原

 则性和战斗性,认真开展批评,相互查摆问题,交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3.组织实施 (1)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作为谈话人。

 (2)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处级干部,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实施,分管组织工作的常委参加。

 (3)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市廉政教育中心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分管组织的常委组织实施,谈话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

 (4)谈话对象是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由市纪委干部考察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通报。

 (三)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是指以交谈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处置措施。可以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约谈对象存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

 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出现日常谈心谈话的七种情形,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无需问责的,可以对其提醒谈话。

 2.谈话内容 提醒谈话要突出抓早抓小、立足教育、严管厚爱、注重实效。约谈人围绕问题表现和问题整改开展约谈工作,确保有实际效果。约谈人应酌情组织谈话对象学习党章有关内容或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向谈话对象指出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红脸出汗;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对谈话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提醒谈话的对象要认真接受上级约谈,如实向组织报告自身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主动接受监督,要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不得含糊其辞、欺骗组织,不得只表态、不整改,阳奉阴违。

 3.组织实施 提醒谈话坚持“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和干部监督室专职负责相结合,按以下层级管理进行:

 (1)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作为谈话人。

 (2)谈话对象是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的,由联系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作为谈话人。

 (3)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

 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处级干部和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由分管(联系)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或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作为谈话人。

 (4)谈话对象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市廉政教育中心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由分管(联系)的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或各室(部)、市委巡察机构、市廉政教育中心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5)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负责与派驻(出)机构干部、驻在单位和监督联系单位的班子及干部谈话。

 (6)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与各党支部书记谈话,党支部书记负责与其所在支部的党员谈话; (7)专案组、专项工作等临时机构负责人负责与临时机构的干部职工(含借用抽调挂职人员)谈话。

 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提醒谈话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在 10 天内将提醒谈话所有材料移送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统一归档管理。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进行整改,于 30 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人并抄送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三、纪律要求

 纪检监察干部接受谈心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和回避问题。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谈心谈话内容要注意保密,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汇报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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