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2016年3月1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


(201631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与生态保护并重、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以太行山区和黑龙港流域535个贫困村为主战场,以产业扶贫为主攻方向,聚焦“六个精准”,实施“五个一批”,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2018年底前,大名县、魏县、广平县、馆陶县、肥乡县、鸡泽县6个贫困县全部摘帽、535个贫困村全部出列、33.2万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

三、攻坚行动

(一)实施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脱贫行动。重点推进五种产业扶贫。推进现代农业扶贫,继续实施“东菜西药、东养西游”扶贫产业发展战略,对接市场、集约经营,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集中连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业园区。推进旅游扶贫,以贫困村为基础,围绕乡村风光、乡村文化和乡村生活等题材,扶持贫困村开发观光型、休闲型、体验型等旅游项目,着力打造旅游专业村,培育旅游专业户。推进家庭手工业扶贫,培育家庭手工业专业村、专业户,有效增加贫困群众非农收入。推进光伏扶贫,集中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山区综合开发,着力打造特色农业产业带、绿色能源产业带、旅游休闲产业带、美丽乡村示范带、生态环境支撑带,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扶贫示范沟。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产业开发与经营,以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为主,保障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获取稳定收益。(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农工委、市农牧局、市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着力提高贫困人口创业就业能力。做好具有创业能力贫困人口的分类统计,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县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畅通劳务输出渠道,拓展外出就业空间。每个贫困县至少建立一个返乡创业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

(二)实施易地搬迁和危房改造脱贫行动。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以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及时逐级上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政策扶持。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公用设施,防止建房致贫返贫。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要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重点规划好大名县31个村、魏县12个村、涉县1个村的易地搬迁,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支持。利用农发行、国开行的易地扶贫搬迁中长期贷款,落实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和项目运作。积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优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推动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向贫困地区农村延伸,把搬迁至城镇的贫困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合作共建、共有产权、先租后售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把迁并至城镇的村庄和建制镇的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范围,为农村贫困人口向城镇转移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市金融办、市农发行)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用好省级农村危房改造指标70%以上用于贫困县的政策,实现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危房应改尽改、早改快改。统筹国家、省和市补助资金,确保贫困地区补助标准高于全市平均标准。将农房抗震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不足情况下,由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模式向金融机构融资。(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三)实施生态保护脱贫行动。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生态建设与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探索形成林果产业、林下经济、生态补偿、旅游康养、碳汇交易等脱贫致富新路子。加快发展优质高效林果产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培育特色专业村、专业户。着力实施生态工程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设,扩大贫困地区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发展壮大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产业。在生态工程建设、森林防火管护、生态专项工程建设等项目用人时,要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中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教育脱贫行动。优化中小学布局,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深入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免除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学费。高中和中职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高校学生平均不低于3000元。对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对其所在家庭每学年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地扶贫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扶贫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确保贫困家庭的适龄学生进入职业院校学习。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整合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农业等资金项目,利用职业教育资源,着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组织市县优质教育资源与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健全支持政策,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

(五)实施社保政策兜底和医疗保险、救助脱贫行动。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2016年起,农村低保标准以扶贫标准为主实行“两线合一”,并根据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为主补充不足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县级财政免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建立以政府为主多部门联合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

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大病保险等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起付线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从2016年起,最高保障限额提高到3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增量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中列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乡村,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全面提升贫困县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贫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支持贫困县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组织全市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开展“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坚持多予少取原则,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预算,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积极开辟扶贫开发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各重点县对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市、县两级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资金,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从2016年起各级财政通过扩大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破除贫困乡村发展瓶颈制约。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县道、乡道、村道建设补助标准提高50%。完善提高贫困地区城乡客运网络。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向贫困村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抗旱应急水源、山洪灾害防治、小流域治理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2018年前全部完成贫困村升级改造,制定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对国家和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并加大市级财政投资比重。每年安排一批贫困村,纳入省、市美丽乡村重点村建设。大力争取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争取更多的贫困村列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企业扶贫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中央、省涉农资金,除有政策要求以外,统一切块到贫困县,由贫困县自主确定脱贫项目,捆绑使用资金。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效应成倍放大。支持贫困村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加快金融扶贫资源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扩大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支农再贷款向扶贫开发倾斜,落实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向贫困乡村延伸服务网络,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对贫困户的信贷投放比例不低于60%。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行、市邮储银行、市农村信用社)

抓紧建设市及重点县金融扶贫体系和平台,运用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扶贫开发股权投资基金。贫困县建立扶贫开发投资平台,统一承接农发行、国开行中长期低息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扶贫项目建设。每个贫困县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股等方式,设立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建立驻邯金融机构“一对一”支持贫困县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三)加强扶贫用地政策支持。支持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具备开发条件、未纳入规划的宜耕未利用地资源纳入整治范围,拓展开发空间。积极争取省每年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县重点项目建设的1万亩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国家贫困县所需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予以保障,结余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并争取省结余指标向我市贫困地区倾斜。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耕地开垦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转让,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20%用于扶贫开发,非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15%用于扶贫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四)加紧落实资产收益脱贫。在确保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允许财政扶持资金投入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并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给扶贫对象。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探索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和收益分享制度,实行生态和资源股权适当分配到贫困户。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支持贫困村组建法人合作社和股份合作体,将项目和资金到户转为资本和权益到户。(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

(五)加速推进“互联网+脱贫”实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互联网+”推动新的扶贫变革。大力实施宽带乡村工程,推进光纤、宽带向贫困地区延伸,力争贫困地区行政村村村通光纤,实现4G基站网络全覆盖。全面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2016年贫困县全部建成实体特色馆,基本实现贫困村电商服务站全覆盖。积极争取省财政对贫困村开设服务站给予每村6000元补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网店经营业主同等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加强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训,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农村致富带头人、“两后生”等开设网店,培育贫困地区新型市场主体。探索“互联网+金融扶贫”“互联网+旅游扶贫”等模式,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扶贫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社)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扶贫工作责任。贫困县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的主体责任,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贫困县摘帽上来,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对有扶贫攻坚任务的县(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之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行业扶贫、定点帮扶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加强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实行“双组长”制,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和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检查考核等职能,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选好配强贫困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脱贫攻坚期内保持班子相对稳定,在脱贫攻坚第一线考察识别干部。(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

(二)整合社会扶贫力量。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争取京津和我省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我市扶贫开发中来。加强与定点帮扶我市的国家机关对接。切实加强市县两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和驻村帮扶工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找准贫困村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主要困难和制约瓶颈,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见真效。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扎实开展市县乡各级干部帮扶贫困户的“一帮一”活动,做到“一帮一”常态化、长效化。落实优惠政策,深入推进“百企帮百村”精准扶贫行动,把政府主导下的“商会会长+企业董事长+村长”的“三长联盟”民营企业扶贫做强做大,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驻邯部队参与扶贫,广泛动员公民个人扶贫。发挥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建立社会扶贫网络信息平台和扶贫热线,发挥媒体优势,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公众以结对帮扶、定向捐助等形式参与精准扶贫。(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一帮一”推进办、市工商联)

(三)强化扶贫考核督查。强化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和指挥棒意识,加大贫困县扶贫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同时,各县要将扶贫重点乡镇减贫成效的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年终重点考核内容。健全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提前摘帽的贫困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在攻坚期内实行“摘帽不摘政策”,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加强对市、县各部门行业扶贫、定点扶贫、驻村帮扶等工作的考核。市、县党委、政府要把脱贫攻坚纳入督查重点,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贫困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严格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扶贫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四)建立扶贫数据体系。根据扶贫建档立卡数据信息,对减贫数据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和管理。定期调整,确保符合脱贫条件的贫困户、贫困村有序退出,对新的贫困户、贫困村精准纳入,确保扶持对象精准。同进,建立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实现扶贫数据纵向互通、横向互联,建立有效的扶贫数据、政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扶贫工作效率。加强农村贫困监测调查与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五)增强扶贫工作力量。完善组织领导管理机制、队伍建设加强机制、有效工作开展机制,配全、调优全市53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第一书记可兼任工作队长,不脱贫不脱钩,早脱贫早脱钩。驻村工作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帮扶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市县财政要分级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贫困县负责扶贫工作的机构要完善职能,配强班子,充实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试点建设乡镇扶贫协会,引入民间力量,加强扶贫工作。大力抓好乡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三支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落实农村党组织书记基础职务补贴按照不低于2014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倍标准发放的政策。对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的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年度专项奖励。加大对市县乡三级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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